南都訊 記者邵銘 明知領導指令有錯,又不敢發聲糾正,最後出了問題———以後佛山公務員要是遇到這種情況,要和領導一起承擔直接責任。昨日,《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》正式施行,佛山的公務員管理,又多了道“緊箍咒”。
  《公務員法》第五十四條規定:“公務員執行公務時,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,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;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,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,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,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,公務員不承擔責任;但是,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,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。”
  佛山某市直機關一科員表示,有的時候明知領導指令有錯,又不敢發聲糾正,最後出了問題,“大家都倒霉”———這是他們在日常工作中最頭痛的地方。
  對此,佛山《細則》規定:“承辦人對審核人明顯違法的決定或命令應當拒絕執行,承辦人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,應當與審核人共同承擔直接責任。”而批准人不採納或改變承辦人、審核人正確意見,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,批准人負直接責任。未經承辦人擬辦、審核人審核,批准人直接作出決定,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,批准人負直接責任。
  而“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討論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,決策人、持贊同意見和不發表意見的班子成員負直接責任”。 佛山地區讀者詳見AⅡ疊讀本  (原標題:明知領導指令有錯不拒絕?出了問題承辦人也要擔責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urfuv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